溫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溫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WEN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 WZBDI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溫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是溫州市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施工、教育、科研及裝飾材料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組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與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溝通和聯系,促進我市建筑裝飾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溫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溫州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溫州市鹿城區飛霞南路896號建設大廈1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建筑裝飾行業的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建筑裝飾市場行為,維護建筑裝飾市場秩序。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編制地方性行業管理規定,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三)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訴求,幫助會員解決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四)深入調查研究,結合建筑裝飾行業實際,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業自律機制。
(五)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專業知識培訓和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抓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開展技術咨詢、工程創優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職工技能水平。
(七)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評價制度,提高企業社會知名度和信譽度,推進企業品牌建設。
(八)舉辦家居裝飾建材展覽、設計作品展示,開展學術交流,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推進綠色建筑和科技進步。
(九)加強與相關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促進行業協會自身建設。
(十)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建立行業協會網站,做好行業企業宣傳工作,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法律法規、協會制度、行業規范,自覺維護協會形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50%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從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中產生。
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社團負責人、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擔任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監事在任期內,會員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可由會員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協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六十一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協會黨組織意見;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協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2020年11月14日第七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